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(安抚退役军人 制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)

安抚退役军人 制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

为了更好地安抚退役军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,制定本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。

第一条:安置对象

本条所称退伍义务兵,是指在服役期间主动申请的入伍者,并经过两年以上现役服役的士兵,在满足规定条件后经军队基层单位审核并报批后,得以退出现役的义务兵。本条例所涉及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仅限于该范围内。

第二条:安置方式

安置方式包括工作安置、创业安置、退役后就业考核等几个方面。

一、工作安置:根据退伍义务兵的专业技能及所在地区就业市场需求情况,地方政府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。

二、创业安置:为退伍义务兵提供创业资金、税收减免、专门培训等支持,引导其自主创业,带动其周边就业岗位。

三、退役后就业考核:退役义务兵在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后,可在退役岗位所在地享受就业补贴或岗位补贴,缓解其退役后就业的压力。

第三条:安置标准

为了保障退伍义务兵的基本生活需求,在进行安置时,应参照当地退役军人安置标准,能够提供合理的安居、就业、医疗、医保等基本保障和优惠政策。

同时,应该鼓励退伍义务兵积极参与社会服务、文化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等活动,获得社会认可和荣誉感,以及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。

总之,退伍义务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,在安置工作中应该注重人性化、多元化的安置方式,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,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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